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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作者: 文章泉源:风控法务部 更新时间:2024/1/8 15:32:30 浏览次数:1059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聚会通过 凭证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证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官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规模
第二节 行政复议加入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统领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三节 通俗程序
第四节 浅易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议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す瘛⒎ㄈ撕推渌橹恼比ㄒ,监视和包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施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占其正当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治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执法、规则、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
行政复议机关推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照正当、公正、果真、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包管执法、规则的准确实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遵照本法推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治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治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增强行政复议事情,支持和包管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推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事情举行指导、监视。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宣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治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照正当、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不得违反执法、规则的强制性划定。
第六条 国家建设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职员步队。
行政复议机构中首次从事行政复议事情的职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职业资格,并加入统一职前培训。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制订行政复议职员事情规范,增强对行政复议职员的营业审核和治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职员配备与所肩负的事情使命相顺应,提高行政复议职员专业素质,凭证事情需要包管办案场合、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事情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手艺,利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加入行政复议,提高事情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对在行政复议事情中做出显著效果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执法划定行政复议决议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规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遵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步伐、行政强制执行决议不平;
(三)申请行政允许,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限期内不予回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允许的其他决议不平;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简直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议不平;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议及其赔偿决议不平;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议或者不予赔偿决议不平;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议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平;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占其谋划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谋划权、农村土地谋划权;
(九)以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扫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用度或者违法要求推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推行;と松砣Α⒐ひ等Α⑹芙逃Φ日比ㄒ娴姆ǘㄖ霸,行政机关拒绝推行、未依法推行或者不予回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包管待遇或者最低生涯包管等社会包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以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推行、未凭证约定推行或者违法变换、扫除政府特许谋划协议、土地衡宇征收赔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以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果真事情中侵占其正当权益;
(十五)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占其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规模: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规则、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宣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下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赏罚、任免等决议;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正当,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分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事情部分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规则、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遵照执法、行政规则治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加入人
 
第十四条 遵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殒命的,其近支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力义务遭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署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统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加入行政复议。
代表人加入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爆发效力,可是代表人变换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认可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赞成。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置惩罚效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加入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加入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状师、下层执法效劳事情者或者其他署理人代为加入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署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实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限期。申请人、第三人变换或者扫除署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见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八条 切合执法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法援助的,执法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执法援助。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平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执法、规则、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配合的名义作出统一行政行为的,配相助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作废或者职权变换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行为侵占其正当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执法划定的申请限期凌驾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伸法定申请限期的,申请限期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盘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见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限期的,申请限期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限期之日起盘算,可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凌驾一年。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凌驾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凌驾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难题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扑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议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地纪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形、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平的,应当划分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领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就地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占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议不平;
(三)以为行政机关保存本法第十一条划定的未推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果真,行政机关不予果真;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领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划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见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统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事情部分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事情部分治理的执法、规则、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
除前款划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统领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统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情部分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遵照执法、规则、规章划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领;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事情部分凭证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统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分统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部分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
(二)对本部分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遵照执法、行政规则、部分规章划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
(三)对本部分治理的执法、行政规则、部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的。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遵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国务院部分遵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划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遵照本法的划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治理等实验笔直向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清静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分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推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的行政行为不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分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时代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审查。对切合下列划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切合本规则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详细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限期内提出;
(五)属于本规则定的行政复议规模;
(六)属于本机关的统领规模;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统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统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切合前款划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限期内决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统领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议中见告申请人有统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限期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议的,审查限期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晰,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切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划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质料。有正当理由不可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伸合理的补正限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纪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质料后,遵照本法第三十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就地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手艺监控装备纪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实时处置惩罚;以为需要维持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明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切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划定的,应当决议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领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平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凌驾行政复议限期不作回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议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限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凌驾行政复议限期不作回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应,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须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遵照本法适用通俗程序或者浅易程序举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职员认真治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职员对治理行政复议案件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遵照执法、规则、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遵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凭证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统领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统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议。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时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殒命,其近支属尚未确定是否加入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损失加入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署理人加入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着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力义务遭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可加入行政复议;
(六)遵照本规则定举行调解、息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赞成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执法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诠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效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划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缘故原由消除后,应当实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见告当事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时代,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时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殒命,没有近支属或者其近支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力;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力义务遭受人或者其权力义务遭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力;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步伐不平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统一违法行为涉嫌犯法,被接纳刑事强制步伐;
(五)遵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划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缘故原由仍未消除。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时代行政行为不阻止执行;可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阻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以为需要阻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需要阻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阻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其要求合理,决议阻止执行;
(四)执法、规则、规章划定阻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判断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华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凭证。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以为被申请人不推行法定职责的,提供一经要求被申请人推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可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自动推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可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损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可是因被申请人缘故原由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肩负举证责任;
(三)执法、规则划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视察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职员举行询问。
视察取证时,行政复议职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事情证件。
被视察取证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起劲配合行政复议职员的事情,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时代,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网络证据;自行网络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正当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时代,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赞成,被申请人可以增补证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时代,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署理人可以凭证划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回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质料,除涉及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小我私家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清静、公共清静、社会稳固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赞成。
 
第三节 通俗程序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回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质料。
第四十九条 适用通俗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扑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纪录在案。因当事人缘故原由不可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以为有须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职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职员任听证员,一名纪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所在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加入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被申请人的认真人应当加入听证。不可加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响应的事情职员加入听证。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关政府部分、专家、学者等加入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治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事情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事情的详细步伐,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订。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重大;
(二)专业性、手艺性较强;
(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以为有须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纪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节 浅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以为事实清晰、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就地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忠言或者转达品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果真案件。
除前款划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赞成适用浅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回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质料。
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五条 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以为不宜适用浅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认真人批准,可以转为通俗程序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遵照本法第十三条的划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置惩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置惩罚;无权处置惩罚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置惩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举行审查时,以为其依据不正当,本机关有权处置惩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置惩罚;无权处置惩罚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置惩罚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遵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有权处置惩罚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订机关就相关条款的正当性提出书面回复。制订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回复及相关质料。
行政复议机构以为须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订机关扑面说明理由,制订机关应当配合。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遵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有权处置惩罚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以为相关条款正当的,在行政复议决议书中一并见告;以为相关条款逾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议阻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订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遵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置惩罚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议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遵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举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认真人赞成或者整体讨论通事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经由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凭证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遵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 适用通俗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可是执法划定的行政复议限期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形重大,不可在划定限期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认真人批准,可以适当延伸,并书面见告当事人;可是延恒久限最多不得凌驾三十日。
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变换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可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可是未准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倒运的变换决议,可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作废或者部分作废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正当;
(四)逾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统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内情同的行政行为,可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议作废或者部分作废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作废该行政行为,可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作废,可是作废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稍微违法,可是对申请人权力不爆发现实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作废或者责令推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可是不具有可作废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作废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推行或者拖延推行法定职责,责令推行没有意义。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被申请人在一定限期内推行。
第六十七条 行政行为有实验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显着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维持该行政行为。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明被申请人没有响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推行法定职责的,决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凭证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划定提出书面回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质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作废、部分作废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议被申请人在一定限期内推行,可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正当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推行、未凭证约定推行或者违法变换、扫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被申请人肩负依法订立、继续推行、接纳调解步伐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申请人变换、扫除行政协议正当,可是未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赔偿不对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赔偿。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划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议时,应当同时决议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划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议作废或者部分作废、变换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接纳调解步伐。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议作废或者部分作废、变换?,作废或者部分作废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用度以及对工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工业,扫除对工业的查封、扣押、冻结步伐,或者赔偿响应的价款。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解告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执法效力。
调解未告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后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实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议作出前可以自愿告竣息争,息争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不得违反执法、规则的强制性划定。
当事人告竣息争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议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统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申请人能够证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反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议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爆发执法效力。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治理行政复议案件历程中,发明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刊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推行行政复议决议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推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行行政复议决议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推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认真人或者予以转达品评。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推行行政复议决议书、调解书的,或者不推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议的,凭证下列划定划分处置惩罚: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议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换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议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凭证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果真情形,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将行政复议决议书向社会果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以本级人民政府事情部分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爆发执法效力的行政复议决议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遵照本规则定推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负有责任的向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忠言、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有权监视的机关催促仍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效果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事情职员在行政复议运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忠言、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则定,不提出书面回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质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向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忠言、记过、记大过的处分;举行抨击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推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行行政复议决议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向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忠言、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推行仍拒不推行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职员视察取证,居心扰乱行政复议事情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规则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职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职员违法的事实质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职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置惩罚。
第八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治理行政复议案件历程中,发明公职职员涉嫌贪污行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法的问题线索,应当遵照有关划定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视察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用度。
第八十八条 行政复议时代的盘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划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时代、送达的划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时代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划定是指事情日,不含法定休沐日。
第八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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